协会介绍

海南省药师协会介绍

海南省药师协会(Hainan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ILPA)为一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单位,成立于2016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业务指导单位、海南省民政厅为主管单位,协会的成立,成为政府与广大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也是目前我省唯一一家以全省药师为会员团体,开展全省医院药学、社会药房药学、药品生产与注册服务、药品质量管理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021年7月30日协会召开了换届选举大会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新一届协会理事会共有16家会长、副会长单位,25家理事单位组成,全省3000多名执业药师为作协会的会员。协会下设药品零售质量专委会。海南省药师协会汇聚了全省各三甲医院药学专家及上我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药学专家,会员分布在我省各大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科研单位。夯实了协会未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础。

协会业务范围为开展执业药师的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动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执业药师建设的协调和探索,为政府制定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参考依据;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督部门的委托,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负责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药师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药师及相关人员;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开办药师网站(www.hilpa.cn)、微信公众平台(海南药师协会),开通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开展药学科普、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海南省药师协会的成立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促进药学技术繁荣发展,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协会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在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发挥特长和作用,为推进海南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海南省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 海南省药师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Pharmacist Association, 缩写:HN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海南省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在本协会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本协会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有序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风尚,遵守国家对省会组织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科普、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及时、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药师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建设一横路1号吉兴雅苑西门1栋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团体职责,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合理用药有关规章制度;
(三)开展药师队伍建设研究,加强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和人才的培养;
(四)组织开展与药师相关的药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及监管等方面的任务和项目;
(六)组织开展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介绍、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八)通过对药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的调研,为政府制定药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药师学术科普资料,宣传和咨询合理用药的知识,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药师服务相关职能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使用、经营、生产、药学教育及科研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与罢免: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本协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五)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遵循本协会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6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药师协会第二届团体会员
海南省药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海南省药师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一、会费标准(五年为一届):
(一)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             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             1000元/年
二、会费按年度收取,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每年的6月至7月份发出收取会费的通知。
第三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本会会员单位应按规定的会费缴纳标准按时足额交纳;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后,有权质询会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协会收取会费后,其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本会收取会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四、本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以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中;用于编辑出版业务刊物,音像制品等;或用于根据本会章程举办的事业上;其次,用于办事机构日常办公开支;或者用于扶贫帮困项目,但绝对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侵占和私分。如果违反,将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会费管理由本会会长负总责,并批准重大支出活动;秘书长组织本会秘书处等机构实施筹集、接收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会费使用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并作为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审议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O二O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海南省药师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本协会诚信自律,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和《海南省药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协会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社团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信息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内部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或方式,主动向会员及社会公开的行为。
二、本协会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会登记事项;
(二)章程;
(三)组织机构情况;
(四)接受捐赠;
(五)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七)会费收支情况;
(八)信用承诺;
(九)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
(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
(十一)财务年报;
(十二)社团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应诚信、严谨的进行信息公开,保证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五、信息公开及发布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信息;
(二)由秘书长审查并确认;
(三)由副会长授权签发;
(四)由秘书处负责对外发布。
六、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秘书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本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七、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未经本协会公开的信息。
八、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未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九、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十、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不予公开内容公开,对本行业造成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十一、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南省药师协会《自律公约》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廉洁诚信建设工作,明确责任、率先垂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作用,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做到廉洁诚信,做廉洁诚信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第二条 坚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廉洁诚信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条 根据协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协会自律规约;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完善行业规范和活动规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
第五条 严格遵守办会宗旨,彰显公益性,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不乱收费、乱评比,不强行服务,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洁诚信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廉洁诚信教育,强化廉洁从业、诚信从业和公平竞争意识,自觉抵制和反对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 及时了解、收集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在防止滥用政府权力发挥积极作用。
海南省药师协会
2020年6月5日
海南省药师协会
对外公众邮箱:hisysxh@163.com
电话: 65310829
0898-65310829